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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巨人洗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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