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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告
甲○○
原告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告
世育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九七號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11月13日裁定確定,有該院97年度裁字第5020號事件裁定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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