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 告 戊○○○○○○○○. 乙○○○○○○○○. 丁○○○○○○○○. 丙○○○○○○○○. 己○○○○○○○○.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被 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