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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李瑜娟

  • 原告
    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   告 戊○○○○○○○○. 乙○○○○○○○○. 丁○○○○○○○○. 丙○○○○○○○○. 己○○○○○○○○.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被   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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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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