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4號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己○○○○○○○○.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被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