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1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大廣投資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廣投資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聲請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姚力平保管各項表冊文件。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非如股份有限公司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由法院指定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以大廣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