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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
彤林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受訴外人福記興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福記興公司)之委託,承攬坐落於桃園縣楊梅鎮○○街429 巷5 弄之建物施作室內裝潢工程,並依期交付施作成果,作為福記興公司房屋銷售之樣品屋,以提供銷售對象參考之用。被告乙○○、王祥明與福記興公司分別就前揭址10樓之2 之C5 棟 及B15 棟訂定買賣契約。後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與原告簽訂裝潢合約書,由原告承攬系爭不動產之室內裝潢工程。詎裝潢工程業已完工,被告等迄今尚未支付工程費用。為此,依法起訴請求被告等支付承攬報酬等語。

三、查依原告起訴狀載上情,被告乙○○住所在桃園縣楊梅鎮○○街429 巷5 弄17號,被告甲○○住所在桃園縣中壢市○○路509 巷13號,均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又本件係因契約關係涉訟,裝潢工程之債務履行地均在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即臺桃園縣楊梅鎮○○街429 巷5 弄之紳活逸墅社區,同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故本件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規定之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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