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3號上 訴 人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