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7號上 訴 人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