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36號
- 抗告人
- 易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即易躍生技電子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7日本院97年度票字第39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 項分別規定甚明。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雖陳明不服原審裁定而提出抗告狀,然未在書狀內依法表明抗告理由。事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8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之首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