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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90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907號

聲請人
世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三陽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8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第三人輝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鷹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8 月17日起至100 年8 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0年8 月17日登記在案。輝鷹公司復於96年3 月27日將上開不動產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世寶國際有限公司,立有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為證。嗣相對人於96年8 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同時簽發票號TS098059,未載到期日,面額為10,000,000元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詎上開票款已屆清償期,相對人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0元,依法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准予拍賣。

三、經查:聲請人為聲請拍賣抵押物,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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