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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1號

原告
金色陽光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櫻芳即夏盈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號20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複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應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2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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