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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被告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丙○○○○○○○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二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丙○○○○○○○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221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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