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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紀雄律師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訴訟費用之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本件係原告敗訴之判決,前開判決據上論結欄亦書明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引前開條文為訴訟費用之負擔,故前開主文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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