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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告
烜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鈴蘭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松茂律師
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被告
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身
被告
瑞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鄂良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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