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 告 烜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鈴蘭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松茂律師 方意欣律師 被 告 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身 被 告 瑞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鄂良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