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債 務 人 許美玟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至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許美玟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依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所示,其民國97年6 月分別領有恆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崋企業社之薪資,請據實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含正職及兼職)、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年6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說明國崋企業社之負責人李秀芳,與債務人之配偶之母李秀芳是否為同一人。 ⒊依債務人提出大樓管理清潔費之繳費單據所示,其住戶名稱記載為李秀芳。請據實說明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及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其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共同生活必要支出。 ⒋提出債務人之配偶蔡信男所有全部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並說明上開不動產目前使用情形?是否出租與第三人使用?如是,其每月租金收益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依債務人提出之國崋企業社薪資證明所示,其負責人李秀芳之地址所在不動產係債務人之配偶蔡信男所有,請據實說明李秀芳占有使用該不動產之權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每月水、瓦斯、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自95年6 月迄今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⒎債務人陳報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乙節,惟依國崋企業社出具之薪資單所示,該商號地址係臺北縣○○市○○路00巷0 弄00號16樓,而債務人之住所則係同市○路○巷○段0 號9 樓,相距甚近,只要步行即可抵達,請據實說明交通費之計算明細、主要交通工具為何,並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⒏說明債務人每月為自己及3 名子女編列服裝費各1,000 元之必要性。 ⒐說明債務人與配偶蔡信男如何分攤3 名子女之每月扶養費用。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 ⒑說明債務人是否可由其配偶之父蔡成國、母李秀芳托育應受扶養人蔡○○、蔡○○、蔡○○,以減少安親班、私立幼稚園費用之支出?如否,請釋明其原因。 ⒒提出95年6 月迄今,應受扶養人蔡○○、蔡○○就讀國民小學之註冊費、學費繳費單據影本。 ⒓陳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已解約,請一併說明解約金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