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任何人均可聲請)。 2.債務人於民國95、96年皆有股利所得,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歸屬清單尚有友傳科技工業股份公司投資新臺幣(下同)28萬8750元、德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37萬6200元,惟債務人於98年5 月13日陳報稱為清償梁月娥之債務,於97年間將名下持有之公司股票過戶予梁月娥,債務人似有隱匿財產。債務人應據實報告95年6 月至迄今股利所得之來源、原因,並提出自95年6 月起迄今投資股票金額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及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3.據債務人所提之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債務人之配偶林莉芳於96年至97年間每月至少轉帳10萬元,債務人應據實報告95年6 月至迄今林莉芳轉帳之原因、金錢用於何處及轉帳之必要性。又林莉芳任職於友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以債務人華銀帳戶內頁影本有「友利電子」轉帳之記載? 4.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年1 月起迄今繳交勞健保費之明細(向投保單位申請)及97年1 月至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債務人謂每月須償還親友間借貸5 萬元,請陳明債權人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債權發生之原因、數額及種類,並依目前狀況,重行提出完整債權人清冊。 6.釋明債務人在無工作之情形下,將來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釋明現在失業將來要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及擬訂更生方案還款計劃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