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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周群翔

  • 被告
    劉金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債 務 人 劉金獅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於民國95、96年皆有股利所得,於97年6 月25日所提財產歸屬清單尚有源益農畜企業股份公司投資新臺幣(下同)1 萬2510元、欣崴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投資4 萬元、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2 萬6070元,債務人應據實報告95年6 月至迄今股利所得之來源、原因、是否曾有股票交易行為,並提出往來之證券公司自95年6 月起迄今歷年交易明細及交易金額、投資股票金額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 2.債務人謂每月收入僅2 萬元,然債務人於95年申請前置協商時,切結其工作地點為北市三民國中,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 萬2000元,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收入,卻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債務人似有隱匿財產及收入狀況之情。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5年6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含兼職工作)、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勞務報酬簽領之單據影本、97年度所有收入扣繳憑單影本及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表正本。 3.債務人謂生活共同支出與配偶邱碧珠平均分擔,請陳明債務人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劉耀中扶養費用。 4.請提出所承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任何人皆可聲請)。 5.債務人業於97年10月1 日補足執行案款,故臺灣銀行恢復其優惠儲蓄存款契約之效力。債務人於積欠龐大債務下,補足執行案款之來源為何? 6.債務人謂於97年3 月9 日將名下所有之土地出賣予劉國欽,並將買賣所得之價金清償債務。債務人自何時起償還劉料土之債務?已繳付多少?現是否仍有繳付?請檢附金融轉帳明細影本。 7.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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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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