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王怡雯
- 當事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說明債務人自聲請更生前兩年迄今之收入狀況: ⑴債務人陳明協商成立時係因每月僅有20,000元之收入,又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明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為35,000至40,000元,前後顯有矛盾,請詳述前後論述不一至之理由。 ⑵債務人自96年2 月即任職於育民生態農業有限公司,每月約有30,000元之收入,說明債務人自96年迄今工作及收入情形(包含每天工作時數、每月工作天數、工作地點及雇主),又工作地點位於台南縣,說明為何不於鄰近家中之區域就職,債務人主要之活動地點為何處?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證明債務人之收入數額。 ⑶債務人任職育民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同時亦切結於德勝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薪水每月2 萬元正,故債務人同時間在台北市與台南縣工作,每月薪水總計達5 萬元。釋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2.說明應受扶養人王木筆、王吳麟花目前有無工作?如何維生?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應受扶養人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以家族系統表表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有無與債務人就扶養費用作分攤?說明債務人每月須支出5,000 元扶養費用之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金額代替之,若其他扶養義務人未支出扶養費用,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3.債務人陳明每月須支出醫療、稅賦、保險費用3,000 元及住之費用2,000 元,提出相關單據證明之。 4.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有權人係為何人?供何人居住?如何就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膳食費等)作分攤? 5.債務人之子女均以成年,提出各該子女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一併釋明是否每月給予債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費用;若無,說明其理由。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7.重新填載「債權人清冊」,載明全部債權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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