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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藍雅清

  • 被告
    甲○○號2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債 務 人 甲○○ 號2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蘇意絜 附表:一、債務人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三、房屋出租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房貸繳息清單影本。 五、釋明債務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六、釋明自進聯工業股份有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七、釋明自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八、債務人配偶楊芳兒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受扶養人王宗碧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受扶養人王高玉鳳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一、釋明受扶養人王宗碧、王高玉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每月實際負擔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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