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 記 官 許秋莉 附表:(一)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FE-0263 、HK-3293) 及債務人配偶韓英輝名下汽車(車牌號碼:GX-4255 、HB-3060) 之行照影本,並分別說明汽車廠牌、排氣量、購入時之價值及債務人與其配偶須使用多達4 部車之必要性。 (二)提出債務人自97年1 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並說明債務人所任職公司之計薪方式及薪資明細(除本俸以外,是否有其他佣金、獎金或津貼),另應一併釋明依債務人之雇主所出具債務人之在職證明所示,債務人每月薪資數額應為32,000元,與債務人自陳每月收入僅25,335元差距之原因。 (三)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5年7 月迄今必要支出之種類、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及收據影本。(勿僅以一概括數額提出之) (四)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說明債務人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其他居住之人工作及收入狀況,實際上如何分擔房租與每月水、電、瓦斯費用,並提出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證明(例如:房租轉帳證明,及水、電、瓦費用繳款收據影本),及製表詳列自97年迄今每月支出數額,另應釋明債務人承租每月租金高達13,000元房屋之必要性。 (五)應受扶養親屬(即韓叔平、韓精衛、韓京平)是否與債務人居住於同一處所?並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數額及計算方式與項目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證明。又應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配偶韓英輝)之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及其實際上與債務人如何分擔該筆扶養費。 (六)應受扶養親屬(即戴天護、戴陳美枝)是否與債務人居住於同一處所?並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是否實際上確有支出扶養費?若有,應提出證明,並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數額及計算方式與項目為何?另應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分別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若其未能支出扶養費,應釋明未能支出之原因,並提出適當之證明。 (七)提出債務人及配偶韓英輝自95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郵局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影本(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後,並分別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八)提出債務人配偶韓英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九)應受扶養親屬(即戴天護、戴陳美枝)是否領有老人年金等其他津貼,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說明債務人父親戴天護之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關於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十一)說明債務人母親戴陳美枝之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關於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十二)提出債務人母親戴陳美枝名下土地(地號臺北市士林區○○段○○段0000-0000 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坐落於臺北市○○區○○里○○街58-2號2 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又應一併說明該屋現用途為何? (十三)說明債務人所承租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該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應一併釋明債務人母親之房屋坐落於臺北市○○區○○里○○街58-2號2 樓,則債務人承租臺北市○○區○○街58-1號2 樓之必要性為何。 (十四)說明債務人配偶韓英輝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上關於龍奎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之性質、原因及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十五)說明債務人與債權人是否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成立協商?若有,應提出協議書影本及還款證明。 (十六)預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