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債 務 人 李朝雄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2、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說 明債務人於96年10月31日自天盛精微科技有限公司離職之原 因,是否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勞保老年給 付及金額。 3、說明債務人於何時任職於世騰工業有限公司,自任職時起至 離職時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是否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勞保老年給 付及金額。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7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 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 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5、說明目前所居住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房貸金額及 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 水、電、瓦斯、室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應受扶養人李元益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並說明其就讀育達高職及中華技術學院是否申請就學貸款, 若未申請,應說明未申請之原因。 7、提出債務人配偶陳春惠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又其 年僅47歲,尚有工作能力,且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 每月收入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情形下,除不應受債務人扶養 外,更應出外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債務人應說明陳春惠 是否全無工作,若有工作,應說明其工作內容、來源(即僱 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 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 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若無工作,應表明其是否已有出外 工作之計劃,及預估之平均月收入金額。 8、債務人已年滿51歲,且勞工保險投保年資已屆滿31年,可依 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債務人應說明預計於何時請領 ,係一次請領或按月請領,分別得請領之金額。債務人並應 表明所請領金額於扣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 意於合理範圍內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9、應受扶養人李元益已年滿19歲,於其成年後即有謀生能力, 而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且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 月收入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情形下,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 資,以分擔家計。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於 李元益成年後免除負擔扶養費。 10、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 萬4558元(包 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又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依財 政部扶養免稅額計算,平均每月為6417元。是債務人之每月 生活費應不得超過1 萬4558元,債務人縱負擔陳春惠、李元 益之扶養費,亦不得超過1 萬2834元(6417×2 =12834), 合計2 萬7392元始屬合理。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 償之情形下,仍每月支出7 萬5200元,已超過上開最低生活 費標準甚多。且佐諸有線電視費每月3250元,中華電信網路 費每月836 元,非強制保險費每月3 萬元等,皆非屬必要費 用。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說明 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 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