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6 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同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書 記 官 桂大永 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債務人於民國97年9 月18日所補正者為影本) 2.債務人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報表編號:PLR1,粉紅色〉 4.債務人於經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5.債務人配偶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正本、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