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8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秋莉 附表:(一)釋明債務人係自何時開始繳交車貸、尚餘幾期未繳,並提出汽車貸款契約書及繳交車貸之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8116-MJ) 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該車廠牌、出廠年份、排氣量及購入價值,及釋明債務人需使用汽車之必要性。 (三)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莊心怡自民國95年9 月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影本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分別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四)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97 年1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單影本。 (五)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勞健保及汽車強制責任險費用887元之證明。 (六)說明債務人居住地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兩地間之距離,並釋明債務人每月通勤之里程數及每月支出交通費2,000 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證明。 (七)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生活雜支1,000 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證明。 (八)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即林采妮)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 元之計算方式與項目為何?並提出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證明。另應說明債務人與配偶莊心怡如何分擔該扶養費用。 (九)提出債務人配偶莊心怡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提出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上關於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之相關文件資料。 (十一)說明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三信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又未依債權人要求補齊必要文件之正當理由。 (十二)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重點提示(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