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按破產程序和解及破產之聲請,為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查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非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非訟標的金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非訟標的金額,並按非訟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 ㈡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聲請人應於5 日內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①有無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存摺證明)。 ②有無應收款項,如有並制作附表。 ③有無持有股票,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④有無不動產,如有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債權額、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 ⒊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履行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