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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8號

破產程序和解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8號

聲請人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和解及破產之聲請,為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次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未據繳納非訟事件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8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7 月11日收受該通知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和解,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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