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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程序和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和解及破產之聲請,為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次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未據繳納非訟事件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8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通知後5 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7 月11日收受該通知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和解,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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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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