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4號
- 聲請人
-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則仁
- 破產管理人
- 李鳳翱律師
- 債權人
- 趙浩廷(趙世義之承受訴訟人)
- 債權人
- 趙羿雯(趙世義之承受訴訟人)
- 債權人
- 趙浩丞(趙世義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辛依芳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趙浩廷、趙羿雯、趙浩丞、辛依芳為債權人趙世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宣告破產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2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宣告破產程序之債權人趙世義,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2 年10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包含趙浩廷、趙羿雯、趙浩丞,是本件自應由趙浩廷、趙羿雯、趙浩丞承受訴訟,又趙浩丞係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辛依芳代為訴訟行為,此有趙世義、趙浩廷、趙羿雯、趙浩丞、辛依芳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破產管理人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宣告破產程序應由本院裁定由趙浩廷、趙羿雯、趙浩丞、辛依芳為債權人趙世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宣告破產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