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一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一字第7號
破 產 人 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侯水深律師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之現金,扣除財團費用後,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等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表、匯款單等件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