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6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637號
- 聲請人
- 鈺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6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7年3 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沛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