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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6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637號

聲請人
鈺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6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7年3 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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