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6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693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井船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叁拾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到期日民國95年11月7 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308,879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