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1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132號
- 聲請人
-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瑞斯曼股份有限
- 聲請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健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5 月1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到期日民國94年5 月1 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00,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沛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