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903號聲 請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馬正峰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票字第3903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 │96年1月11日 │194,000元 │96年1月11日 │96年1月11日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