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9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920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易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易躍生技電子交易平台股
- 相對人
- 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樓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7年2 月22日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本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四計算 97年度票字第3920號││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新台幣) │ │ │├─┼───────────┼───────────┼───────────┼───────────┤│1 │96年5月23日 │8,000,000元 │ │97年2月22日 │├─┼───────────┼───────────┼───────────┼───────────┤│2 │96年5月22日 │2,000,000元 │ │97年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