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6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619號
- 聲請人
- 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其中之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金額轉換■元,到期日民國■日期轉換■。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金額轉換■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