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號
- 聲請人
- 法星香水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樓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高愈杰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新台幣) │ │ │ │├─┼───────────┼───────────┼───────────┼───────────┼───────┤│1│96年3月2日 │15,000元 │96年11月15日 │96年11月16日 │165411 │├─┼───────────┼───────────┼───────────┼───────────┼───────┤│2│96年3月2日 │15,000元 │96年12月15日 │96年12月16日 │165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