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3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316號
- 聲請人
-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鉅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6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靜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