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093號聲 請 人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尚欠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