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7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709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紅志鞋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藍雅清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七計算97年度票字第7709號│├─┬─────────┬─────────┬─────────┬───────────┬───────────┤│編│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 │95年3月22日 │1,000,000元 │250,662元 │未載 │97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