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2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920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信東長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民國(下同)96年8 月14日起計算利息,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給付,應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 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票字第92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新台幣) │ │ ( 即 提 示 日 ) │ │├─┼───────────┼───────────┼───────────┼───────────┼───────┤│1 │96年6月29日 │10,000,000元 │未記載 │97年4月2日 │TS157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