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俞慧君陳玉曆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昇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行中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陳玉曆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