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昇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行中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