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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俞慧君黃珮禎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祥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被上訴人
優耐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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