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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87號

聲請人
恩寶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 │ │├───┼──────┼───────┼───────┤│第一審│訴訟費用 │7,600 │相對人已墊付 ││ │ │ │ ││ ├──────┼───────┼───────┤│ │鑑定費用 │36,750 │由聲請人墊付 ││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36,75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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