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寶椅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歐狄理容器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0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60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7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00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取回擔保金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為證。經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