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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8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裕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萬分之2056,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97年度聲字第1283號┌──┬───────┬──────┬────────┐│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裁判費 │ 112,056元 │   ││ 一 ├───────┼──────┼────────┤│  │公示送達登報費│ 720元 │  ││ ├───────┼──────┼────────┤│ │土地測量規費 │ 4,160元 │ │├──┴───────┼──────┼────────┤│ 總計│ 116,936元 │ │├──────────┴──────┴────────┤│相對人應負擔: ││116,936元×2056/10000=24,0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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