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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義和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義和木業有限公司、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101 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4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義和木業有限公司、乙○○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相對人丙○○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義和木業有限公司、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97年度聲字第1305號┌──┬────────┬─────────┬────┐│審級│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訴訟費用│5,290元 │ ││ 一 ├────────┼─────────┼────┤│  │地政規費│7,000元 │ │├──┼────────┼─────────┼────┤│ 二 │訴訟費用│5,130 元 │已由相對││ │ │ │人義和木││ │ │ │業有限公││ │ │ │司、沈明││ │ │ │山支付。│├──┴────────┼─────────┴────┤│ 總 計│17,420元 │├───────────┼──────────────┤│相對人義和木業有限公司│8,234元 ││、乙○○應負擔之訴訟費│(5290+7000)×67%=8,234元 ││用(第一審訴訟費用之百│ ││分之六十七) │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4,056元 ││訟費用(第一審訴訟費用│(5290+7000)×33%=4,056元 ││之百分之三十三)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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