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7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雅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合計新臺幣柒拾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6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89 號民事裁定,以97年度存字第541 號,提存面額合計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50萬元1 張;10萬元2 張)在案。現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同意書、印鑑證明書正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存字第541 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