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50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三酆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即何長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三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三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