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14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越泰華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1614號┌──┬────────┬─────────┬────┐│審級│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訴訟費用│15,553元 │ ││ 一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50元 │ │├──┴────────┼─────────┴────┤│ 總 計│15,9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