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1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14號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越泰華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相對人
甲○○
統一編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1614號┌──┬────────┬─────────┬────┐│審級│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訴訟費用│15,553元 │ ││ 一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50元 │ │├──┴────────┼─────────┴────┤│ 總 計│15,903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