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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53號

聲請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相對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8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級│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
│一  │訴訟費用│ 42,085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二 │訴訟費用│ 50,208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三  │律師酬金│ 30,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 總        計 │122,293元   │                │
├───────┴──────┴────────┤
│訴訟費用負擔如下:                            │
│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
│  擔;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8號判決廢棄原│
│  審關於訴訟費用之判決後改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  由相對人負擔7542/10000,餘由聲請人負擔;最高│
│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  相對人負擔。                                │
│㈡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83號裁定聲請人之第三 │
│  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            │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7542/10000(  │
│  3,127,755/4,146,622),餘由聲請人負擔:      │
│  ⑴相對人應負擔:                            │
│    (42,085 + 50,208) ×7542/10000=79,696元  │
│  ⑵聲請人應負擔:                            │
│    (42,085 + 50,208)-79,696=10,797元       │
│㈣第三審訴訟費用(律師酬金)30,000元由相對人負│
│  擔。                                        │
│㈤兩造分擔方式:                              │
│  ⑴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合計122,293元,相對 │
│    人應負擔部分為109,696元,聲請人應負擔部分 │
│    為10,797元。                              │
│  ⑵聲請人已支付122,293元;相對人已支付:0元  │
│  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差額:                  │
│    122,293-10,797=109,696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