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11號聲 請 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萬德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9 年度存字第‧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2716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