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11號
- 聲請人
-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萬德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9 年度存字第‧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2761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