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12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瑞泰電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瑞泰電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住臺北縣樹林市○○街49巷10號6 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丁○○與相對人瑞泰電綜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73 號判決確定在案,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